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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属于加班,谁说了算?
2014年5月21日杨某应聘到某置业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2015年6月27日,杨某离职。之后,杨某向法院提起诉讼,称工作时其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工作,要求公司支付加班工资3万元。
但公司对加班情况予以否认,向法院提供了2014年5月至2015年6月的考勤表,考勤表记载原告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已休。
杨某对考勤表不予认可,并提供了电子邮件和QQ记录,内容显示杨某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收发工作电子邮件,为该公司工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杨某提供的电子邮件和QQ记录能够反映出其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存在加班工作情况,但无法说明加班时间的长短,所以酌情判决公司向杨某支付加班工资1万元。
因加班和加班工资引发的纠纷历来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发生的主要劳动争议纠纷。
加班分为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加班、休息日加班和法定节假日加班。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具体的加班费标准为:
一是工作日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二是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三是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加班一般发生在标准工时制下,根据标准工时制,劳动者每天工作的长工时为8小时,每周长工时为40小时。
如果是综合计算工时制,计算工作时间的周期不再以天为单位,而是可以周、月、季、年为单位,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能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否则就要支付加班费。
如果是不定时工作制,即劳动者每一个工作日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限制,一般情况下,除法定节假日工作外,其他时间工作不存在加班。